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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 2017-08-21 17:43:06 阅读量:-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焦作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将近年来制定的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和调整住宿标准等文件规定进行了整合,对部分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焦作市财政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焦作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市直机关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出差到焦作所辖县(市)的,按每人每天50元执行。

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凡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得再领取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市内出差到焦作所辖县(市)的,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

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出差的不再发放公杂费;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20元执行;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 元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焦作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出差使用个人自有车辆,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本办法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到市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如中站、马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履行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每人每天补助伙食及公杂费20元。确需住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到我市所辖县最低住宿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附相关凭据。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凭交通票据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住地间交通费,并根据工作人员在帮扶村的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第一书记(组长)驻村生活补助上限原则上每人每月500元,其他驻村人员生活补助上限每人每月200元。第一书记(组长)通讯费每人每月50元,其他人员通讯费每人每月30元。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驻村补助每季度领取一次,领取驻村补助时,需组织部门出具的《驻村工作成员补助发放通知单》领取,单位应将《驻村工作成员补助发放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记账,以备查验。因个人或组织原因不在帮扶村驻村时,脱离期间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省有关厅(委、局)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有关厅(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市内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原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焦作市区学习,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学员,可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实际在培训班食堂就餐天数证明回本单位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不在培训班食堂就餐的,一律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审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市里统一组织的赴省外驻地长期招商引资人员原则上在所驻地集体租房住宿办公,其房屋租金可凭票据实报销。招商引资商务活动期间,没有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报销可按实行限额包干补助,或者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出租车费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确需发生餐叙接待的,在接待前须如实填写招商引资活动餐叙接待审批表,包括接待客商名单、陪同人员名单、商务活动项目、接待场所、接待费用预算等,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待。

    第三十六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七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  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八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焦财行〔2014〕13号),《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焦财行〔2015〕3号),《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财行〔2017〕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焦作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xls

   2、焦作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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