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测,受污染物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即日起,我市将出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重度污染天气过程,首要污染物为PM2.5。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请各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实施方案,迅速启动相关响应措施。相关响应措施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冶金、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本次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与《焦作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焦政办〔2016〕149号)(以下简称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同时执行,应急管控工作方案中的措施严于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管控工作方案中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排放检验合格公务车停驶20%,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加强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市环保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2016年11月29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