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Ⅱ级)预警的紧急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受污染物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自2016年12月28日起,我市将出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持续重度污染过程,首要污染物为PM2.5。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规定,经指挥部批准,现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II级)预警,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II级响应措施。响应措施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本次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措施,与《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30天冲刺行动工作方案》(焦蓝天办〔2016〕93号)(以下简称冲刺方案)同时执行,冲刺方案中的措施严于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措施的,要继续严格执行冲刺方案中的措施。在此期间,若市政府发布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则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和减排清单,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具体以减排清单为准);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停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排放检验合格公务车停驶30%,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裸露地面加强覆盖。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督导力度,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市环保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以及被反复举报投诉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停业。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应急实施方案启动和响应措施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并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的规定要求,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书面(加盖公章)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 15839118812
电子邮箱:jzhjyj@163.com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