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Ⅰ级)预警的紧急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受污染物累积和输送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仍将持续,且可能出现连续两天以上AQI日均值大于300的严重污染过程,首要污染物为PM2.5。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规定,经指挥部批准,定于2017年1月2日零时至1月5日24时,将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Ⅱ级)预警升级为红色(Ⅰ级)预警,请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Ⅰ级响应措施:
一、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二、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实施燃油的机动车辆在主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并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四、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并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次重污染天气红色(I级)预警响应措施,与焦作市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蓝天办〔2016〕111号)同时执行,要按照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要求,继续执行《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30天冲刺行动工作方案》(焦蓝天办〔2016〕93号),实施最严格的应急响应和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因保民生、保安全等特殊原因,按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要求执行,并须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请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应急实施方案启动和响应措施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并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要求,每日9点前上报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请市工信部门结合停限产企业用电量情况等,每日督导、上报企业停限产落实情况)。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请各成员单位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书面(加盖公章)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 1583911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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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