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I级)预警的特急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受污染物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2017年1月14日至18日前后,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4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可能出现2天以上的严重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经指挥部批准,自1月14日11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I级)预警。
请各单位按照《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做好I级响应措施。本次I级响应措施,与焦作市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蓝天办〔2016〕111号)同时执行,要按照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要求,执行最严格的应急响应和管控措施。在此期间,若市政府发布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则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因保民生、保安全等特殊原因,按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案》相关要求,只有接到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的通知文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并按照《预案》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要求,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上报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请市工信部门结合停限产企业用电量情况等,每日督导、上报企业停限产落实情况)。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21)
电子邮箱:jzhjyj@163.com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