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I级)预警降为黄色(Ⅲ级)预警的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未来几日我市空气质量已达到《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预警调整条件,经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17年1月19日12时起,将目前的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I级)预警降为黄色(Ⅲ级)预警。
请各单位按照《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做好Ⅲ级响应措施。本次Ⅲ级响应措施,与焦作市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蓝天办〔2016〕111号)同时执行,要按照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要求,执行最严格的应急响应和管控措施。在此期间,若市政府发布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则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因保民生、保安全等特殊原因,按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案》相关要求,只有接到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的通知文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本次黄色预警调整或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要按照《预案》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要求,即日起3日内将红色预警响应期间的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总结(加盖公章)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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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