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Ⅰ级)预警的紧急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受污染物累积和输送影响,自2月12日起,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5天达到重度污染,且可能出现2天严重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经指挥部批准,定于2017年2月12日零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红色(Ⅰ级)预警。
请各单位按照《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严格落实Ⅰ级响应措施。本次Ⅰ级响应措施,与市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件同时执行,实施最严格的应急响应和管控措施。在此期间,若市政府发布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则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因保民生等特殊原因,按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次红色预警调整或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严格落实《预案》相关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应急响应期间,请按照《预案》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要求,每日9时前上报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
市工信、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工商、城管等部门还要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政办〔2016〕62号)文件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 37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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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