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的紧急通知 焦气应急办函〔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测,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自2017年3月3日起,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2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根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经指挥部批准,自3月3日零时起至3月5日12时,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
请各单位按照《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严格落实Ⅲ级响应措施。本次Ⅲ级响应措施,与市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件同时执行,采取最严格的应急响应和管控措施。在此期间,若市政府发布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则执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因保民生等特殊原因,按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次黄色预警解除时间为3月5日12时,到时自动解除预警,如遇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请各单位严格落实《预案》相关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响应级别或提前终止响应。应急响应期间,请按照《预案》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要求,每日9时前上报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请市工信部门结合停限产企业用电量情况等,每日督导、上报企业停限产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单位仍要按焦蓝天办〔2016〕111号文要求,落实一级管控措施。并于3月7日前,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书面(加盖公章)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刘 军 联系电话:3788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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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