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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 的过渡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8-01-17 15:57:24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
的过渡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的过渡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40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的过渡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的过渡方案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部分内设科室职能的过渡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402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本着上下对应,便于工作的原则,制定内设科室职能过渡方案如下:
一、综合计划科
(一)职责调整
1. 划入办公室承担的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职责;
2. 划入监测站承担的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
3.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总量控制综合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争取外来资金;负责财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一)职责调整
1.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等职责;
2. 划入科技生态科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及相关协调、日常工作职责;
3. 将大气、噪声、光等环境管理职责划给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4. 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模范城创建管理职责划给科技生态科。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
(一)职责调整
1.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相关职责;
2. 划入污染防治科承担的大气、噪声、光等环境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具体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一)职责调整
1. 增加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及其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的相关职责;
2. 划入污染防治科承担的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职责;
3. 划入科技生态科承担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职责;
4. 将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职责划给环境影响评价科;
5. 将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职责划给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初审工作;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
五、科技生态科
(一)职责调整
1. 将农村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职责交由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并将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职责交由污染防治科承担;
2. 划入污染防治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模范城的创建管理工作;
3. 将生态类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职责交由行政事项服务科承担。
(二)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模范城的创建管理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一)职责调整
1. 划入市环境监测站承担的环境监测的组织、境质量环状况的预测预警和发布职责;
2.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职责;
3. 将环境影响评价科的工作职责整体划入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拟定地方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网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评估和考核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指导县(市、区)及有关行业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调整市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行政事项服务科
(一)职责调整
1.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职责;
2. 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职责;
3. 划入环境影响评价科承担的全部工作职责;
4. 划入科技生态科承担的生态类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负责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协调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2.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3.排污费缓缴审批;4.拆除、闲置、关闭及改变污染防治设施审批;5.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8.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八、有关工作分工
(一)机关党建
机关党委承担全局党建、意识形态、路线教育等党务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工作,牵头组织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经费预算管理
综合计划科牵头负责全局业务经费的预算管理,其余科室(单位)参与制定各自业务领域的经费预算,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后勤保障、公务接待、会务会议等内部运转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批。
(三)专项督查(督导)
水、大气、土壤等专项业务督查(督导)的迎检和组织,由各业务对口科室牵头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单位)在各自业务领域内进行配合,办公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
(四)排污许可
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排污许可工作。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排污许可的统一受理、转办、催办和协调,并按照各相关科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反馈审批结果。
(五)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综合计划科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总量控制(含总量预算)。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综合协调,各业务科室参与各自领域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制定和交易的审核把关。
(六)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事项服务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和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技术评估,出具审批意见;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审查,组织审议,出具审批意见。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牵头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工作。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事项的受理、转办和催办,并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反馈审批结果。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仍由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承担。
(八)环境监测和信息
环境监测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站点规划布局和选点。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交平台进行共享。
(九)生态补偿
综合计划科归口负责生态补偿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和方案,核定生态补偿金额并协调落实到位。
(十)考核创建
将污染防治科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职责与科技生态科负责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职责整合,由科技生态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执法处罚
政策法规科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管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集体研究决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和进行信息公开,书面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项服务科统一归口管理区域限批,负责牵头协调、汇总报批、起草文书、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发现问题、调查取证、建议限批、督促落实、现场检查、提出解限建议等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负责市局交办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督办落实和后督查工作。局机关其他科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有关处罚建议,并负责督办落实和后督查。
(十二)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综合计划科归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初审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业务科室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监督、验收管理,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
(十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具体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治理单位实施实施环保监管。
(十四)重污染天气应对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运行,具体工作机制由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负责制定。
六、其他事项
综合计划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更名后,按新的名称运行,其职能不变。
未涉及前述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仍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的通知》(焦政办〔2015〕129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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