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征收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一
行政事业收费
1
排污权交易收入
/
1.《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
2.《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2015]163号)
3.《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新建、改建、扩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1.2018年8月8日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焦作发改运行[2018]278号)中“持续降低税费负担”第六条“停止初始排污权政府有偿出让”。目前我局已按要求停止初始排污权政府有偿使用。
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对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其中,我市涉及此类项目3个,其中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4期已缴纳完毕,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剩余1期(金额60.6666万元),孟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剩余2期(合计金额64.3602万元),目前我局正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年度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