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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开展总磷污染专项整治
来源: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添加时间: 2017-06-15 09:11:18 阅读量:-

    近年来,我市地表水断面总磷污染日益突出,已经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日前,按照《焦作市辖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水体达标)实施方案(2017-2019)》和《焦作市辖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水体达标)实施方案(2017-2019)》中提出的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总磷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据了解,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全市皮毛、制浆造纸、医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屠宰、发酵、饮料制造、纺织染整、洗涤、油墨工业、硝酸硫酸(磷石膏除外)、酒精、农药及其他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排放总磷的企业。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整治活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将要求总磷排放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对于生产企业外排废水未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将要求总磷排放须稳定达到《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6-2012)或《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中总磷排放限值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放水量要求。对于生产企业外排废水经管网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将要求总磷排放须满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以及总磷排放日均排放量大于1000克的企业,其中已建设有自动监控设施但未监控总磷因子的,将要求排放口加装总磷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未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将要求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含总磷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据了解,为了确保整治效果,该局要求企业根据生产废水特征,合理确定总磷治理技术方案,确定总磷自动监控设备建设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同时,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停产或者应急管控措施,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总磷超标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每月对未完成整治企业采样监测、对总磷超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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