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成果、提升法治监管水平、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控新机制,日前,市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准确领会和把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体制改革实质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排污单位、社会公众自动监控有关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并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我市现已全面开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运市场,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监控基站建设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则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新建、更新监控基站。其中,有四类排污单位须建设监控基站:列入各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其中,有三种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在环保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更新:计量检定未通过的;比对监测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动监控设施月故障率超过10%的(单项监控因子修约前数据有效率低于90%)。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严把核查关口,建立长效机制,下一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本文件明确的四类监控基站建设任务要求,定期调度辖区内有关排污单位的建设联网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认真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承担环保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更新自动监控基站,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而排污单位逾期未建设监控基站或逾期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予以查处。同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监控基站联网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严格核对各项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如实填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核查报告》《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排污单位下达书面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应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理。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控基站运行进行监管;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日常检查;对于排污单位不按照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不与环保部门联网,不备案、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同时,市环境监控中心还要依法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探索实施对监控基站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评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及培训;对下级环保部门对监控设施的监管、核查及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性抽查,对在环境监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