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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函[2014]163号--转发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10-24 00:00:00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

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豫环办函〔2014〕1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施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4日

 

 

 

 

 

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24日)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宛环文〔2014〕154号)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市县目前在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厅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当地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以下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200毫克/立方米。

特此函复。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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