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函[2015]94号--关于纠正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7-15 00:00:00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纠正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4月13日,我局针对你公司年产5万吨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纠正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焦环函〔2015〕58号),要求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7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目前仍未完成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为此,责成你公司立即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不得恢复建设。若发现你公司违法擅自恢复建设,我局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处置。 联 系 人:李晓光 联系电话:2990730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