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征求调整地表水考核断面意见的函 中站区、马村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我市城区污水排放现状,为进一步厘清责任,提高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促进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21号),拟调整部分地表水断面,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及生态补偿考核的依据。现将拟调整断面及其水质目标值函告如下(详见附件),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人:职 音 联系电话:3921351 传 真:3936394 附件:2015年拟调整市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值 2015年7月27日 附 件 2015年拟调整市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值 序号 考核断面 责任单位 政府目标值(mg/L) 生态补偿考核目标值(mg/L) 性质 COD 氨氮 总磷 类别 COD 氨氮 总磷 1 (黑河)焦武路桥 中站区人民政府 40 5 0.4 Ⅳ 30 1.5 0.3 增设 2 山阳路东示范区污水提排站出口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0 5 0.4 Ⅳ 30 1.5 0.3 增设 3 山门河五里堡桥 马村区人民政府 40 5 0.4 Ⅳ 30 1.5 0.3 增设 4 取消(大石河)小梁庄 备注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18项因子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Ⅴ类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