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函〔2017〕9号--关于同意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使用硫份为2.5%燃煤的函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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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1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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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保〔2015〕60号)明确规定,评估监测期间需要对机组不同工况负荷、不同煤质情况下,总排口烟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进行监测;不同煤质主要包括近期煤种、设计煤种以及近两年环保指标最差煤种。根据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技术协议》,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3#、4#机组需采用硫份为2.5%燃煤进行20天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
据此,我局同意你公司于5月20日至6月8日期间,3#、4#机组进行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在此期间使用硫份为2.5%燃煤的申请。但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结束之后,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关于火电企业燃煤煤质控制的有关规定,燃煤硫份不得超过0.5%,灰分不得超过20%。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期间,即使使用硫份为2.5%的燃煤,也必须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达到超低排放的标准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