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始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焦环函
焦环函〔2017〕9号--关于同意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使用硫份为2.5%燃煤的函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7-11-22 10:03:50 阅读量:-

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保〔2015〕60号)明确规定,评估监测期间需要对机组不同工况负荷、不同煤质情况下,总排口烟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进行监测;不同煤质主要包括近期煤种、设计煤种以及近两年环保指标最差煤种。根据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技术协议》,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3#、4#机组需采用硫份为2.5%燃煤进行20天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
据此,我局同意你公司于5月20日至6月8日期间,3#、4#机组进行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在此期间使用硫份为2.5%燃煤的申请。但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结束之后,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关于火电企业燃煤煤质控制的有关规定,燃煤硫份不得超过0.5%,灰分不得超过20%。超低改造后性能试验期间,即使使用硫份为2.5%的燃煤,也必须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达到超低排放的标准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2017年5月4日

主办单位: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信息维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整治散乱污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