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函〔2017〕44号--关于发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合格标志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7-11-22 1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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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市属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发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合格标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及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测,环保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各区环保局凭借检测报告对辖区内施工工地、企业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核查,是否有可视黑烟,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二、市属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统一审核。
三、每周五各区环保局、市属企业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竹林路656号,三楼304)统一办理排放合格标志。
联系人:王清丽 姬梦园
电 话:3788026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