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一、开展全面排查(6月28日—7月5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工信部门,对本辖区内清洁型煤生产及配送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各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现状。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煤炭等堆场仓储、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建设情况、生产加工厂房密闭和场内喷淋、覆盖和围挡防风抑尘措施落实情况;
(二)堆场路面硬化情况,装载、运输过程中保洁、篷盖密闭情况;
(三)企业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专职环保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四)型煤生产过程中加装除尘设施情况;
(五)进出口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及使用情况;
(六)型煤生产加工场地排水沉淀系统改造情况。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清洁型煤生产及配送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排查汇总后,7月5日前上报调查统计表(见附件)。
二、认真落实整改(7月5日—9月30日)。针对辖区排查结果,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长期堆场要采取仓储措施,临时堆场要采取覆盖措施。企业路面及堆场地面硬化、车辆密闭、冲洗保洁、覆盖等防尘措施要求要于2018年7月31日前落实到位,仓储措施要求在2018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环保局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根据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目标挂钩、媒体曝光和责任追究等措施。
联 系 人:大气环境管理科 焦哲
联系电话:2990108
附件:_____县(市)区清洁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调查统计表
2018年6月28日
附 件
序号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情况
物料(固废)堆场名称
占地面积(㎡)
堆存量(吨)
扬尘防治设施(措施)
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措施及完成期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