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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函〔2018〕49号--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8-10-10 14:52:16 阅读量:-

各县(市)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0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3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近期,生态环境部对我省个别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受到雾炮车水雾喷淋、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站点20米范围等疑似人为干扰问题进行了函告。为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堵塞环境监测管理漏洞,提升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制定《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和《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要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一要强化宣传教育。把严防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宣传到辖区内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个人,把“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张贴到每个站点的醒目位置,杜绝任何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或疑似造假行为发生。二要加强站点管理。进一步加强站点管理,对有条件的站点3至5米范围内设置栅栏,栅栏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足1.8米的采取加高措施;对无条件设置栅栏的站点,制作“站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警示牌,置于站房3至5米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并于9月15日前完成。三要监督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站点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站点监测数据不受干扰。对违反“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通报、约谈和问责机制,严肃追责。
 
        附件:1.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2.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附件1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采样区周边20米范围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的,要按规定审核。
二、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站点周围设置的栅栏区域内。
三、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站房查看监测数据。
四、不准在站点周边高空喷淋洒水,站房所在楼顶不准养花种草,站房置于地面的,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不准养花种草。
五、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六、不准擅自更换监测点位置、仪器设备,以及采样切割头、采样管等硬件设施和监测仪器耗材。
七、不准擅自修改监测仪器参数,或通过软硬件远程干扰监测数据采集。
八、不准对站点采样头进行堵塞、围挡。
九、不准人为擅自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红外报警探头朝向。
十、不准擅自修改、涂抹站点巡检运行记录、仪器校准记录、标气使用记录。
 
 
附件2
 
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人为改变河流现状。如非正常截留河流流水、改变河流流向和路径。
二、不准人为改变断面水体环境。如短时间或定期在上游向水体倾倒化学品,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三、不准直接或间接影响断面采样设备正常工作。如人为改变采样船位置、向采样设备周围或采样设备上直接添加化学品,改变局部水体理化特征,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四、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五、不准擅自改动监测数据,或采用计算机技术等往数据存储元件添加数据。
六、不准擅自改变仪器参数设置,如更改仪器的量程、TOC-COD转化曲线、采样时间、采样频次。
七、不准擅自改变标准溶液的浓度。
八、不准修改、涂抹运维记录。
九、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水站站房。
十、不准人为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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