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办法》,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责任,提升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环办〔2018〕204号)有关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把《办法》作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廉政建设的主要抓手,扎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人员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切实深化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二是强化过错监督。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过错责任、过错行为,要健全执法过错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议、网上抗法监督,及时发现执法过错,确立执法过错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纠正过错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行政执法原则,对发现的执法过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执法过错的事实、责任进行调查认定,依法依规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