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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保〔2019〕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9-01-23 15:31:08 阅读量:-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有关要求,强力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局制定了《焦作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详见附件1),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
        二、整治标准
        严格落实《焦作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确保到2019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物料运输、生产和储存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治理。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1月31日前)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分行业细化具体整治内容,确保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
        (二)制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3月15日前)
        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一企一策”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三)集中整治(5月31日前)
        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和本方案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无组织排放整治任务,其中,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的要按照“一企一策”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确保5月31日前整治到位。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四)核查验收(6月30日前)
        企业在整治结束后,要编制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报告,各县(市)区要对照相关要求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市环境保护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摸底排查,全面详细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及存在问题,组织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以及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任务,并保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统筹调度。1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自2月份起,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2),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工作纳入2019年度各地政府环保目标、环保系统目标考核范围,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的县(市)区,将扣除相应分值。同时,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的工业企业,将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并实施最严厉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大气环境管理科  李小超  2990629    魏  轩  2990631   jzhbjltb@126.com
        市环境监察支队  张立武  3788011   zlw0391@126.com
 
        附件:1.焦作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2.XX县(市)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情况表
 
 
 
 
                                                                                                                                       2019年1月8日    


附件1
 
 
 
 

焦作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治理,控制粉尘和微细粒子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焦作市地区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方法、管理措施、运行与维护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各类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
        二、无组织排放的定义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三、常见无组织排放源
        3.1.粉尘无组织排放源
        料场堆场,破碎机,筛分机,物料搅拌机,粉状物料皮带输送的跌落点、打包、拆包、装运、输送管道的接口和破损处,材料表面打磨,原料储罐呼吸口,除尘器除灰、车辆运输、厂区道路等。
        3.2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
钢铁电炉吹氧、出铁水,铸造化铁炉、消失模、树脂模、腊模烧铸时产生的挥发气体,各类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金属焊接、钢材切割,化工企业的管道、阀门和故障应急泄压口等。
        3.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
橡胶制品企业的轧胶、密炼、成型、硫化,树脂合成、油漆涂料生产、胶粘剂生产、油墨生产、电线电缆生产,金属线材的压轧,塑料制品,喷漆、喷塑和表面涂布、印刷、胶合板生产、家具制造、溶剂存储等。
        四、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
《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物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焦政办〔2018〕18号)
《焦作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焦环攻坚办〔2018〕251号)
《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查检查手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 1066—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五、整治标准
5.1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5.2管理制度建立要求
落实各级责任职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岗位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精细化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和管理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操作人员操作内容和运行、维护、检修情况。
实施三牌制度:一是污染防治设施控制间或生产车间悬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牌,明确施运行方式、运行时间以及配套生产设备和处理的污染物;二是建立污染防治充施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流程牌;二是建立责任制度牌,明确管理责任人。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方式实施公开,接受全厂和社会监督。
六、各类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
6.1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6.1.1料场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类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粉状和颗粒状物料要全部仓储,料仓可为棚仓和柱形仓,原则上禁止露天存放物料。因生产工艺和受场地限制原因,暂时无法仓储的物料、土堆覆盖面积必须达到85%以上。
物料棚仓防扬尘措施:棚仓必须全密封,非因防爆、职业防治、安全等物殊原因,不得留取开口。顶部和四周封闭材料不得存在锈蚀损坏,脱落现象。除石料、砂土棚仓,储存其他种类物料地面必须硬化,车辆出入口加装自动感应门或自动升降帘,无车辆出入时保持关闭状态。储存质量较轻的粉状物料棚仓要在顶部或房梁部加装雾化喷淋装置,做到全库抑尘。储存砂石、铁矿粉、炉渣等质量较大的物料,棚仓配装雾炮,射程可覆盖全仓。棚仓内物料不得进行露天转运。
柱形仓防扬尘措施:散装水泥、粉煤灰、矿粉要全部使用柱形仓储存,仓顶呼吸口原则上淘汰桶式过滤除尘器,统一加装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并定期维护检修,保存维修记录。卸料期间发现仓顶呼吸口出现粉尘较正常情况下增大现象及时停止,对仓项除尘器进行维修。卸料管道要保持完好,不得出现严重锈蚀、破损和接口脱落现象。下料口要使用全封闭式管道或螺旋方式输送物料,除低物料跌落高度,减少二次扬尘。
露天堆存物料防扬尘措施:因生产工艺和受场地限制原因无法仓储的物料堆场四周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场地全部硬化,物料覆盖面积必须达到85%以上,场地内建设洒水喷淋设施,必须能对物料堆存区域达到全覆盖。每个工作面配备不得少于1台雾炮机,物料含水率低于20%时,工作面在装运期间,必须同步开启雾炮降尘(粮食、农产品等不益湿水物料的储存场所除外),地面要一班一扫,每班生产结束,对场地进行湿式打扫,保持地面清洁,严防扬尘。
6.1.2破碎机、筛分机、雷蒙磨、球磨机、搅拌机、配料机等生产粉尘控制措施
破碎机(包括圆锥破、颚式破、对辊破、冲击破):破碎机要优先建为地下式。矿山的大型破碎机上料口可位于室外,其它破碎机上料口必须位于车间内。
位于室外的矿山破碎机给料口必须建设防尘棚,除卸车口外,其余各面全部封闭,卸车口上方安装雾化喷淋设施,卸车时必须开启,并做好冬季防冻,避免破损。冬季喷淋设施易出现冻损的矿山,应安装袋式除尘设施。下料口物料降落至皮带有跌落高度的必须密封,并安装收尘设施,保持下料口处于负压状态,不得出现粉尘逸出现象。
其他类型破碎机给料口必须位于车间内,给料口上方安装集气罩对粉尘进行收集并与布袋除尘器相连,下料口必须全密闭并安装收尘设施,保持下料口处于负压状态,不得出现粉尘逸出现象
筛分机:筛分机必须安装在密封的车间内,筛分机顶部安装全封闭集气罩或进行整体封闭,全封闭集气罩顶部或整体封闭间顶部安装吸风管并与袋式除尘器相连,顶部全封闭罩或整体封闭间在生产期间要保持负压状态。顶部安装全封闭集气罩的筛分机下料口加装软连接并安装收尘罩,罩面能够覆盖整个起尘区,罩内保持负责压状态,所有收集的含粉尘气体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
雷蒙磨:雷蒙磨必须是全封闭结构,安装室内,泄压气体必须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磨体无缝隙,输料管、风管无破损,出料口安装软连接,出料直接打包或卸于容器内的必须安装侧吸装置,收集处理物料跌落产生的扬尘。
球磨机:敞开式上料口上方必须安装集气收尘装置,使用全密封的管式气动输料或斗式链条输料,输料管道不得有破损,连接处必须结合紧密,出料直接输送于桶仓,泄压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不得使用低效的旋风、陶瓷多管、重力法除尘装置。
配料机:配料机必须位于密闭的厂房内。冶金、耐火材料优先选用全密封管道输送自动配料系统,逐步淘汰抛洒严重的人工配料。全自动配料系统的卸压排放空气体必须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方可排放。
干法配料的半自动化或人工配料机械的上料口必须加装集气罩,原料含水率达到20%以上,可以加装雾化喷淋抑尘设施。
搅拌机:必须全部位于密封车间内。搅拌机加料口安装顶部集气罩或侧吸装置。间歇性生产搅拌机采用干法搅拌的必须全密封,出料口加装软接套,并安装集气收尘罩或侧吸装置。湿法搅拌物料含水率达到20%以上的湿法搅拌,可不要求密封。
6.1.3 粉状物料皮带、管道输送跑冒粉尘控制
位于室外的物料输送皮带,应建设皮带廊或进行全封闭。位于室内输送直径小于1cm以下物料的传输皮带必须封闭,物料跌落处加装雾化喷淋抑尘设施或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
物料输送管道不的有锈蚀、破损现象,接口处不得漏风跑冒粉尘。
6.1.4粉状物料打包机、拆包扬尘控制
水泥、轻质碳酸钙、炭黑、氧化铝、钛白粉、树脂粉、活性陶土等的粉状产品,采有软包装的打包机必须在下料口安装粉尘收尘装置,处理打包装过程中粉状物料流动和跌落产生的扬尘。
粉状原料为软包装,采用割包法拆包的,拆包下料口应保持负压,避免拆包过程中产生扬尘。
6.1.5粉状物料卸车、装运扬尘控制
煤炭、砂石、矿石、粉煤灰、石膏、粘土采用敞开式车辆运输,必须采用湿法装车。砂石、矿石、粘土装运尽量提高含水率,无法增加含水率的,装车过程中同步使用雾泡抑尘。粉煤灰原则上使用罐车运输,物殊情况使用敞开式车辆运输的,粉煤灰仓卸灰口必须加装喷水加湿装置,加湿量以粉煤灰自卸灰口至车厢底部的跌落高不起尘为准。其它粉状物料可以加湿的,参照粉煤灰装车方式。
水泥和其它必须采取干法运输的散装物料,使用密闭罐车运输。不能使用罐车运输的,必须打包后运输。罐车在装运过程中罐体呼吸口排出的含粉尘交换气必须收集并经除尘器除尘处理。
采用编织包装的粉状产品(如:水泥、轻质碳酸钙)物料必须在密闭的车间内装车,不得露天装运。
敞开式运输的燃煤、砂石、矿石、粉煤灰和作为生产原料的粘土必须在密闭的料仓内卸车,并同步使用雾炮喷淋除尘。
使用罐车运输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向柱形仓内卸车,卸料管必须对接紧密,不得出现跑冒粉尘,同时要密切观察柱形仓呼吸口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出现跑冒现象立即停止卸车排除故障。
6.1.6材料表面打磨粉尘防治
金属、石材和其它各类材质制品的构件,表面打磨必须固定工位,不得在车间或露天随意选取位置进行表面打磨。固定工位要安装顶吸法或侧吸法集气罩,位于密封房间内必须保持车间负压,含粉尘气体经过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
6.1.7粉状物料储罐呼吸口粉尘控制措施
粉状物料储罐呼吸口原则上全部加装自动清灰、便于维护的脉冲袋式除尘器,逐步淘汰维护困难的筒状过滤式除尘器。
6.1.8除尘器除灰防扬尘措施
火电、冶金、钢铁等行业大型除尘器除尘灰应使用气动或螺旋方式输送,小型除尘器卸灰口要加装软联接。除尘灰必须直接卸入密封容器或包装袋内,避免形成二次扬尘污染,严禁敞开卸灰。
6.1.9废弃产品、原料的管理
石膏、炉渣、污泥、炉窑检修废渣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一般废弃固体废物要全部在固定位置堆存,并达到三防(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要求:一是堆存地面必须硬化,二是除车辆出入口,四面设置不低于物料最大高的的围档;三是堆存场所必须建设顶棚,防止雨淋流失,含水率小于20%的,需进行覆盖。堆存于全封闭料棚内可不覆盖。
废弃混凝土必须全部通过砂土分离机回收,不得乱堆乱放。
危险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固体废物存贮标准存放。
6.1.10厂区路面、地面扬尘控制措施
厂区和通向主干公路道路必须全部硬化。道路打扫频次每班不得少于一次,抛洒物落地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办公区和非货运道路地面尘土量不得大于15克,货运道路每平方米地面尘土量不得大于30克,全天保持路面湿润无明显积尘。厂区空地要进行绿化,不得有裸露土地。
6.1.11车辆冲洗管理
经营性煤场、矿石堆场、砂石加工、商砼等有物料棚的企业,在物料棚出入口必须建设自动轮胎冲洗台,物料棚出入口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在厂区出入口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车辆出厂轮胎冲洗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6.2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6.2.1钢铁企业吹氧和出铁口
废铁炼钢企业,炼钢电炉改进生产工艺和烟气收集工艺,吹氧期间粉尘必须达到全收集,出铁口在保证安全情况安装顶吸和侧吸收尘装置,对出铁水期间粉尘进行收集处理。
6.2.2铸造企业中频炉、消失模和树脂模浇铸废气处理
铸造企业中频炉必须全部安装袋式除尘器,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中频炉炉口面积的3位。使用的原料粘染废油、油漆和附带塑料的废钢铁为原料,除安装袋式除尘器外,必须在除尘器后加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消失模和树脂模铸造必须对浇铸废气进行收集,采用喷淋、吸附加光解二级以上处理。
6.2.3各类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和开启式检查口
煅烧窑、石灰窑、热风炉、玻璃窑、合金炉、熔化炉等炉窑加料口、出料口和开启式检查口均要加装集气收尘装置,加料口、出料口、开启式检查口在不使用时必须保持关闭状态。加料口、出料口和开启式检查口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制定开启和关闭操作规程,尽量缩短开启时间,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使用。
6.2.4电焊烟气,等离子、火焰切割烟气
机械生产企业电焊工位必须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电焊烟气采用顶吸式或侧吸式集气罩收集,经过滤式除尘器处理。维修使用的电焊设施可使用简易移动式烟气处理设备。
钢材等离子、火焰切割烟气优先采用底部烟气收集,无法安装底部烟气收集设施的必须配套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烟气,并进行除尘处理。
6.2.5化工企业的管道、阀门和故障应急泄压口
化工企业输送粉状物料、气体、液体的管道、阀门要定期检修,管道和阀门不得存在锈蚀、裂纹、焊缝跑冒等现象,接口垫片不得破损、老化,故障应急泄压口正常生产状态下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只能在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条件下开启。
6.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6.3.1橡胶制品和再生橡胶企业的轧胶、密炼、成型、硫化、脱硫生产
橡胶加工企业轧胶、密炼、成型、硫化机械必须全部密闭,对挥发气体进行收集处理,不得敞开式加工,硫化和脱硫设备开启口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连动电源开关装置,开启罐口同时自动启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人为操作不当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所有管道、阀门、接口参照化工企业管理要求(见6.2.5化工企业的管道、阀门和故障应急泄压口)
6.3.2树脂合成
树脂合成企业精馏、烘干工段对废气全部收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有管道、阀门严格按照(6.2.5化工企业的管道、阀门和故障应急泄压口)进行管理。
6.3.3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生产
使用有机容剂的油漆涂料、胶粘剂和油墨生产,配料、合成过程要在密封容器中要进行,不得使用敞开式容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挥发气体、反应釜呼吸气要全部收集处理,严禁直排。包装必须位于密封车间内或采用全密封包装机械,位于密封车间内的要保持车间内呈负压,所有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6.3.4电线电缆生产
电线电缆生产的金属线拉丝过程产生的乳化液挥发油气要全部收集处理。
以聚氯乙烯等树脂材料作为绝缘套的电线生产企业,对配料机在加料和搅拌粉尘和挥发性气体进行收集处理,逐步淘汰敞开式配料搅拌机。注套机机头产生的挥发性气体属电线行业主要污染物,必须使用集气罩进行有效收集,保证注套机机头空气向上流动。有条件的企业对注套机进行全封闭,保持封闭空间内负压,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橡胶绝缘套电缆要对绝缘层加热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
6.3.5金属线材和型材压轧
金属线材压轧机和型材压轧机使用乳化液产生的挥发油烟必须使用集气罩收集,集气罩大小需覆盖整个压轧机顶部,油烟收集处理设施风机必须有足够的风压和风量,保证油烟全部收集,不出现逸散排放现象。
6.3.6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生产配料机在加料和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收集处理,逐步淘汰敞开式配料搅拌机。注塑机必须进行全封闭,并保持闭罩内负压,无法封闭的制鞋注塑机可采用顶吸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废气经处理装置处理后方可排放。
6.3.7喷漆、喷塑和表面涂布
喷漆、喷塑必须在密闭空间里进行,并保持负压,废气经收集后要经过滤、喷淋、吸附、光解、焚烧等二级经上处理。
表面涂布机械必须为全封闭式,内部空间保持负压,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吸附、焚烧等多级处理,封闭罩不得出现破损、脱落。
油漆、涂布剂配制必须在专用配料间内,不得敞开配料,配制不得通过排放风扇强排,配料间换气全部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6.3.8印刷
使用有机溶剂油墨的印刷企业优先选用有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印刷机械。敞开式或半封闭式印刷机械在印刷机涂墨位置加装收集装置,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过处理后排放。印刷车间空气不得通过排风扇进行强排,车间换气全部通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或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6.3.9胶合板生产、家具制造
胶合板生产的涂胶机、热压成型机必须在顶部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经过滤和挥发性有机处理装置多级处理,生产区地面一班一打扫,保持车间整洁。
家具生产的各类木工机械必须加装粉尘收集装置,生产区地面一班一打扫,保持车间整洁。有喷漆工序的严格按照(6.3.7喷漆、喷塑和表面涂布)对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6.3.10挥发性有机原料和产品储罐
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原料存贮优先选用浮顶罐,非浮顶罐必须对呼吸口废气进行收集治理,不得直接对空排放。
七、无组织废气收集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天燃气锅炉烟囱为8米高度的要求处,其它所有排气筒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低15米,环评中有规定的,按照环评要求建设。
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法律管理要求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8.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七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五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8.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建设等场地应当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8.4处罚方式
罚款、查封扣押、责令限停产、报请政府关闭
九、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要求
9.1铸造企业
1.铸造企业中频炉必须全部安装袋式除尘器,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中频炉炉口面积的3倍。使用的原料粘染废油、油漆和附带塑料的废钢铁,除安装袋式除尘器外,必须在除尘器后加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
2.消失模、树脂模、腊模铸造必须对浇铸废气进行收集,采用喷淋、吸附加光解等二级以上处理设施处理。
3.大型铸件使用机械脱模的,必须设立专用脱模区,脱模区安装顶吸或侧吸收尘装置。
4.机械制模、铸造砂回收的筛分机械严格按照(6.1.2)要求安装粉尘处理设施。
5.铸件表面抛光打磨按照(6.1.6)要求落实粉尘防治。
6.除尘器除灰严格按照(6.1.8)要求采取二次防扬尘措施。
7.车间物品堆放整齐,厂间地面和厂区地面保持整治。
8.厂区管理按照本规范(6.1.10)
9.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10.安装视频监控,对中频炉、浇铸车间、除尘器和挥发性有机治理设施运行情况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2商砼、干混砂浆、砂石生产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水泥、矿灰、粉煤灰必须使用柱形仓存放,并按本规范(6.1.7)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破碎机、筛分机、配料机、搅拌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3.物料皮带、管道输送按照本规范(6.1.3)进行污染防治。
4.卸车、装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5.厂区管理和出厂车辆冲洗分别按照本规范(6.1.10)和(6.1.11)落实管理要求。
6.废弃混凝土必须全部通过砂石分离机回收,混凝土罐车清洗水全部回收,不得随意倾倒。
7.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8.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破碎机、筛分机、配料机、设施运行情况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3水泥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
2.原料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3.破碎机、筛分机、配料机、煤磨、球磨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4.水泥包装严格按照本规范(6.1.4)落实防扬尘措施。
5.水泥柱形仓呼吸口粉尘控制严格按照本规范(6.1.7)要求落实粉尘控制措施
6.物料皮带、管道输送按照本规范(6.1.3)进行污染防治。
7.水泥装车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
8.厂区和出厂车辆冲洗分别按照本规范(6.1.10)和(6.1.11)落实管理要求。
9.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10.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熟料窑、水泥粉磨机、包装机、水泥仓、装车位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4汽蒸砌块和免烧砖生产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存在露天堆存物料情况。
2.原料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3.筛分机、配料机、球磨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4.干粉料柱形仓呼吸口粉尘控制严格按照本规范(6.1.7)要求落实粉尘控制措施
5.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6.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7.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配料机、搅拌机、干粉料柱形仓顶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5烧结砖瓦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存在露天堆存物料情况。
2.破碎机、筛分机、配料机、搅拌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3.遂道窑和烘干洞进车口必须安装档门,只能在进坯时开启,严控炉窑烟气经进车口排放。
4.原料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5.厂区打扫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6.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7.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破碎和筛分备料生产设备、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循环池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6耐火材料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存在露天堆存物料情况。
2.破碎机、筛分机、配料机、搅拌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3.原料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4.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5.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6.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破碎和筛分备料生产设备、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循环池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7烧结法净水剂企业
1.料场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存在露天堆存物料情况。
2.破碎机、筛分机、球磨机、配料机、搅拌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落实污染防治。
3.原料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
4.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5.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6.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破碎和筛分备料生产设备、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循环池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8炭素企业
1.石油焦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露天堆存。
2.煅烧窑参照本规范(6.2.3)要求管理。
3.煅后焦仓顶呼吸口按照本规范(6.1.7)要求管理。
4.物料皮带、管道输送按照本规范(6.1.3)要求管理。
5.混捏成型的搅拌成型工段按照本规范(6.1.2)要求管理。
6.沥青熔化或液态沥青储存排放的沥青烟采用应喷淋、电捕、吸附、光解等二级以上处理。
7.炭电极的车床粉尘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残次品破碎按照本规范(6.1.2)破碎机粉尘防尘措施管理。 
8.石油焦卸车扬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落实防扬尘措施,传输按照本规范(6.1.3)要求管理。
9.焙烧工段装填和出槽使用自动布料机,培烧槽保温焦粒必须罐贮,不得随意堆放。
10.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11.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12.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棚仓、筛分、上料口、混捏成型车间、焙烧车间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9石灰和轻质碳酸钙企业
1.石灰石堆场和燃煤堆场分别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
2.石灰窑、烘干机上料口、下料口按照本规范(6.2.3)要求管理。
3.物料皮带、管道输送按照本规范(6.1.3)要求管理。
4.打包机粉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4)要求管理。
5.装车粉尘防治按照本规范(6.1.5)要求管理。
6.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7.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8.安装视频监控,对原料场、石灰窑、烘干机、打包机、装车间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10铝合金企业
1.合金炉加料口参照本规范(6.2.3)要求管理。
2.建设专用密闭式铝水包清包间,铝水包冷却至室温才可清包除渣。
3.铝杆压轧油烟严格按照本规范(6.3.5)要求整治管理
4.抄灰机车间密需全密闭,集气罩覆盖抄灰机烟气出口,并保证设施风机有足够的风压和风量,抄灰机烟气不得出逸散排放现象。
5.废渣按照本规范(6.1.9)要求管理。
6.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7.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8.安装视频监控,对合金炉、压轧机、抄灰机、乳化液池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11火电企业
1.燃煤、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存贮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
2.燃煤、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装卸车按照本规范(6.1.5)要求管理。
3.粉煤灰、炉渣的输送按照本规范(6.1.3)要求管理。
4.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
5.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6.安装视频监控,对煤仓、粉煤灰仓、石膏库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12矿山开采
1.开采面爆破孔钻机必须安装收尘设施,打孔时同步使用雾炮抑尘。
2.产品堆场严格按照本规范(6.1.1)要求建设管理,不得存在露天堆存物料情况。
3.破碎、筛分严格按照本规范(6.1.2)要求管理。
4.开采面原石、产品装车严格按照本规范(6.1.5)要求管理。
5.物料输送严格按照本规范(6.1.3)要求管理。
6.除开采面内,其它车辆行驶道路必须硬化。
7.出厂车辆冲洗按照本规范(6.1.11)要求管理。
8.厂区按照本规范(6.1.10)落实管理要求。四周建设围墙并植树绿化。
9.按照本规范(5.2)建立环保责任制度,设立制度牌,明确企业法人、车间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环保职责,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落实。
10.安装视频监控,对破碎机上料口、破碎机、筛分机上料口和下料口,场区内24小时视频录像,视频数据保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
9.13其它行业
以粉状物料为原料或生产粉状产品的企业,有料仓棚、破碎、筛分、磨机、配料、搅拌、打包、拆包、装卸、废物堆存等过程的,严格落实本规范中相关的控制要求。
 
  


附件2

XX县(市)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乡镇 地址 行业 粉尘无组织排放现状 气态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现状
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现状
拟整治内容 进展
情况
                   
                   
                   
                   
                   
                   
                   
                   
                   

备注:行业按照铸造、商砼、干混砂浆、砂石生产、水泥、汽蒸砌块和免烧砖生产、烧结砖瓦、耐火、烧结法净水剂、炭素、石灰、轻质碳酸钙、铝合金、火电、矿山开采以及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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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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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