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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标志判定原则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05-23 00:00:00 阅读量:-

1 利用环保目录查询判定排放阶段(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

1.1 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均唯一匹配,则车辆的排放阶段以查询结果为准。

1.2 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出现多项匹配时:

a.如果查询结果中的排放标准都一致,则使用其排放标准;

b.如果查询结果中的排放标准不同,处理办法为:按照车辆出厂日期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批准日期进行匹配,在闭合区间内的,按照区间前置排放标准来核定。如果是开区间,车辆出厂日期应在所在的环保车型目录发布之后(含当日)。

1.3 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有一项或两项不匹配时,载客、载货、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摩托车可以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来判定排放阶段。

2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来判定排放阶段

2.1下情况核为国Ⅲ车型:

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的轻型汽油车
2010年7月1日起注册的重型汽油车
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的柴油车

2009年7月1日起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2 以下情况核为国Ⅱ车型:

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点燃、压燃);
    2006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点燃、压燃)
    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005年1月1日起注册的摩托车

2006年1月1日起注册的轻便摩托车(M21,M22)

2.3 以下情况核为国I车型:

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点燃、压燃)

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点燃、压燃)

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的摩托车

2004年1月1日起注册的轻便摩托车

2.4 其他车辆按国0处理。

3 判定原则

3.1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标,否则为黄标车。

3.2燃料种类:压燃式的目前只有柴油;点燃式的包括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

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如果车型不在目录上且注册登记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以后都直接定绿标(2008年7月1日之前的为黄标)。

3.3 无燃料的车不核定排放阶段和标志。

3.4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其他车型在环保车型目录中,则点燃式的国1以上、压燃式国3以上为绿标,否则为黄标;以上车型不在环保车型目录中直接定为黄标。

4 关于车型

4.1 第一类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且6座以下(含6座)的载客汽车;

4.2 第二类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且7座以上(含7座)载客汽车,和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载货汽车。

4.3 重型车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轻型车是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载货车辆。

4.4 专项作业车最大总质量在3500kg以上为重型车,不超过3500kg按照货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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