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包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属地为主、逐级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备案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六条 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其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事业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应该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还应该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人民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环境应急专家等。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表。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见附件1)。文件不齐全的,责令企业事业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报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月的25日前,将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报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预案时,应当提供预案电子文件和加盖本级公章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将电子版和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报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在试生产期间,如建设项目试生产和正式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预案的重新修订和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备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章 预案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并及时将应备案和已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动态信息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列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提出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事业单位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现场监察指南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3〕75号)中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 季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动态信息表 附件1 备案编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地 址 中心经度 中心纬度 预案名称 风险级别 所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预案签署人 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