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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16-11-04 16:15:28 阅读量:-

 
焦政办〔2016〕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焦作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焦作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全市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同时,分别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办各地燃煤发电、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督办各地公安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要求,划定禁行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规定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市住建局负责市管建筑工地停工清单以及督办各地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市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市管道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以及督办各地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办各地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市水利局负责督办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立即组织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待新修订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同时,组织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6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各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应同时报市环保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制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市公安局负责2016年9月底前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市农业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要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同时,可根据区域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地方政府和本系统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督导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并存档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企业、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城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城市外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督政巡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各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市直相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市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市环保局。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8时前上报,首次续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当天18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立即组织开展总结评估,5日内报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重点评估应急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市直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重点考核各地应急方案编制、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考核市直相关部门现场督导、信息报告等情况。
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要在市主要媒体上宣传、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地方政府和市直部门,一是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相关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相关地方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焦作电视台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境保护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管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全面严禁露天烧烤。环境保护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境保护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管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环境保护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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