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焦政办〔2015〕1号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指挥体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供水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农业环境污染次生、衍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其他事故灾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相应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4.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4.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用水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l 组织指挥体系
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相关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焦作军分区司令部、武警焦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供电公司、市水务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及本市有关规定;
(2)配合国务院和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本市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本市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6)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7)受上级委托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3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及职责
2.3.1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组成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2.3.2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执行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4)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组织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公司、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
2.4.2 污染控制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公司、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2.4.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2.4.4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武警焦作市支队、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和焦作供电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4.5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水务公司、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专家咨询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2.4.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警焦作市支队、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2.4.7 事件调查组
由市监察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4.8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2.4.9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4.10 专家咨询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其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职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2.5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为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
市水务公司: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负责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联通焦作分公司、河南移动焦作分公司、中国电信焦作分公司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域的道路通畅,对各种污染事故以及险情等突发事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农业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畜牧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群众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害场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焦作军分区司令部、武警焦作市支队:组织、指挥官兵参与抢险救援及现场警戒工作。
焦作供电公司: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置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
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职责
负责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详实资料,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3)水务公司要负责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2.1 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
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
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市、县两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水利、水务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3 预案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消除或减少对水源地的潜在影响。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治;依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种植业、养殖业、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农业污染源进行合理整治。
3.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3.3.1 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工业污染源单位定期排查治污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直接渗入到地下。
3.3.2 生活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3.3.3 农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引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污染。
3.3.4 敏感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敏感时期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的隐患排查。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市)区政府发布。
3.4.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发布意见,由市政府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解除意见后,发布预警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4.3 预警措施
进入Ⅲ级预警状态后,市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通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应急监测组迅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密切注意外部条件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通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汇总分析从各个渠道获得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评估,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公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7)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4.4 预警支持系统
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的建设。
(1)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2)环境监管预警
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响应按照《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Ⅲ级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事件进行核实,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初步确定事件级别,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1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等情况,并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
(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支持。市环境保护局24小时专人应急值守,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3.2 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3 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分别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增设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4.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委派后勤保障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应急监测组现场监测结果,判定恢复供水时间;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2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水务公司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组负责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5.3 应急监测和评估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6 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综合协调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
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所需个人防护设备,以确保正确选配和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综合协调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7.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由治安维护组负责,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罐装水。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事件调查组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追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
(3)根据实践经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1.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5.1.2 安置及补偿
事发地政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5.1.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水源类型,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5.2 改进措施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到位。
鼓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风险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3 应急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协调工作。
6.4 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影响。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县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6.7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县两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7.1.2 环境应急知识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7.1.3 环境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非点源: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