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焦政办〔2017〕116号),结合我局职责及工作实际,现将《焦作市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
为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预案》要求,设立焦作市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相关科室、单位组成。相关科室、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急中心
1.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解除的发布组织工作;
2.负责与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沟通联络;
3.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报告;
4.负责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以及减排清单的备案管理;
5.牵头《预案》的培训、演练、总结评估和修订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大气科(攻坚办)
1.攻坚办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
2.组织PM
2.5专家组、监测站等分析总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效果和存在问题;
3.配合应急中心、市工信部门,提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完善意见建议;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
1.负责市局值班管理。督促值班人员及时上传下达和做好值班记录,检查值班、带班情况和值班记录情况;
2.及时运转上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文件;
3.负责应急通讯工具、应急车辆等用品的调配;
4.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教科
1.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媒体的沟通;
2.制定相关信息的媒体发布方案和公众、新闻媒体应对方案,及时在相关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信息;
3.负责联系接洽新闻媒体,负责收集、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有关影像材料;收集公众舆论并适时进行舆论引导;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制科
1.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涉气环境违法案件的及时办理;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监测科
1.依据环境统计数据,提出全市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建议,并动态更新;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信息中心
1.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污染源平台数据整理工作;
2.加强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以及市局外网、局办公楼内大屏幕等信息发布平台的维护、内容更新;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监察支队
1.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工作;
2.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支队应急值班工作;
3.根据市局职责分工规定,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涉气污染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查处;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监测站
1.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监测工作;
2.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编制预警启动建议报告和预警信息;
3.负责局办公楼外墙大屏幕的维护、内容更新;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1.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抽检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预警启动及解除条件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蓝色预警: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四、预警程序
1.当接到环保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省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应急中心立即拟制启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文件,并报领导签批。
2.当未接到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监测站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立即拟制预警启动建议报告和预警信息,经主管领导审签后送应急中心。
3.应急中心根据审签后的预警启动建议报告,立即拟制预警启动请示报告,并报领导签批。
4.预警启动请示报告和预警信息经批准后,应急中心立即会同宣教科、信息中心和监测站等科室、单位,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的发布程序相同。
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会商,研判未来24至72小时空气质量污染趋势、范围及等级,及时形成会商意见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监察支队每日组织检查相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应急中心。
3.应急中心每日对有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向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应急中心要根据领导指示,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宣教科配合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6.办公室做好应急通讯工具、应急车辆等用品的供应、调配,以及人员生活、通讯保障工作。
7.应急中心在响应终止后的3天内,从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方面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
(二)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会商,研判未来24至72小时空气质量污染趋势、范围及等级,及时形成会商意见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监察支队每日组织检查相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应急中心。
3.应急中心每日对有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向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宣教科根据应急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配合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5.办公室做好应急通讯工具、应急车辆等用品的供应、调配,以及人员生活、通讯保障工作。
6.应急中心在响应终止后的3天内,从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方面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报省环保厅。
(三)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会商,及时研判未来空气质量污染趋势、范围及等级,及时形成会商意见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监察支队每日组织检查相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应急中心。
3.应急中心每日对有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向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宣教科根据应急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配合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5.办公室做好应急通讯工具、应急车辆等用品的供应、调配,以及人员生活、通讯保障工作。
6.应急中心在响应终止后的5天内,从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方面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四)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会商,及时研判未来空气质量污染趋势、范围及等级,及时形成会商意见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宣教科根据应急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配合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3.监察支队组织检查相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应急中心。
4.应急中心对有关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调度,视情况和上级要求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5.应急中心在响应终止后的7天内,从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方面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预警调整、解除即响应调整、终止。预警调整、解除指令下达后,局相关科室、单位做好响应调整、终止的有关工作。
六、总结评估
应急中心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修订预案、实施方案的建议等。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于每年9月底前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