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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焦政办〔2017〕116号)
来源: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 添加时间: 2018-01-09 15:20:10 阅读量:-

 
 
 
 
 
 
 

焦政办〔2017〕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有效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9)《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1)《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2)《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函〔2017〕219号);
(1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38号);
(1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39号);
(15)《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40号);
(16)《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7〕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焦作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5预案体系和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本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的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采取区域应急联动,根据环保部或河南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完善市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信息公开,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2.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领导机构。为保障预案的实施,成立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1.2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黄河河务局组成。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调度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的信息报告;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市应急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综合协调相关信息汇总、报送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和保障、重点排污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停产减排、电信运营企业宣传报道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督办重点排污企业制定采暖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辆限行、禁行、绕行和交通疏导、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各县(市)区制定禁行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
(9)市监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监督问责实施方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道路运输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公路道路施工和城市外公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水利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5)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9)市工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0)市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方案,并督导落实。
(22)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渣土车管理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市区道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23)市园林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2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市黄河河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黄河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周边地市、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完善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
(1)蓝色预警: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启动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早采取升级措施。
3.2.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预警会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信息,以及环保部、省环保厅发布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当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2)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由市政府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指挥长或委托人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当接到环保部或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境攻坚办”),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通知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以上预警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的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的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环保部发布区域预警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省级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环保部区域预警或省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响应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
(1)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采暖季(本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石灰、轻质碳酸钙、石膏板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采暖季电解铝企业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钢铁行业,限产30%,以用电量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承担集中供热以外的火电行业,行业限产30%,承担集中供热的限产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相应的限产限排目标;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硫酸法生产线限产限排30%以上,以生产线核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东厂区、博爱县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华岩实业有限公司、晋开集团河南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江河纸业有限公司、晋煤天庆煤化工公司限产限排30%以上。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涉及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当非采暖季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已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的企业产生粉尘的工序停产。
(2)采暖季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本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钢铁、有色、电力、化工、轮胎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3)采暖季施工工地错峰生产。
本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实施“封土行动”,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扬尘管控设施。
4.2.2分级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PM(颗粒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要求;水泥粉磨站停产;使用燃煤工业锅炉的企业严格执行锅炉提标治理标准,并减排5%以上(以预警前日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日排放量数据为基数);玻璃和玻璃制品企业在非采暖季通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较提标治理标准限值降低5%以上,通过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监管,未安装在线监控的玻璃熔窑停产;轮胎生产企业限产,以停用的涉VOCs工段工序设备数量计;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或工序设备计。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实行老旧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商砼车等高排放车辆,以及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和农用机械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加强车辆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10%。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裸露地面加强覆盖,防止扬尘产生,城市建成区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加强道路保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水利工程、绿化维护工程、黄河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2)Ⅲ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1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使用燃煤工业锅炉的企业严格执行锅炉提标治理标准,并减排10%以上(以预警前日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日排放量数据为基数);玻璃和玻璃制品企业在非采暖季通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提标治理标准限值降低10%以上,通过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监管,未安装在线监控的玻璃熔窑停产;火力发电企业非采暖季限产10%以上;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提标治理标准,工艺过程排放烟粉尘、SO 2、NO X的生产线或工序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或工段工序计;建筑石料、钙粉、商品砼生产企业停产;铸造电炉、天然气炉停产,建材行业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的企业破碎、筛分等产尘车间停产;水泥粉磨站停产;轮胎生产企业限产,以停用的涉VOCs工段工序设备数量计;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涉VOCs工序限产5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或工序计;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涉气企业(燃气工业锅炉为唯一废气排放源的企业、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其他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工序)计。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实行老旧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商砼车等高排放车辆,以及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和农用机械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加强车辆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20%。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裸露地面加强覆盖,防止扬尘产生,建筑工地装修喷涂和粉刷停止作业,城市建成区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加强道路保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水利工程、绿化维护工程、黄河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3)Ⅱ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落实;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有机溶剂使用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减排比例均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使用燃煤工业锅炉的企业严格执行锅炉提标治理标准,并减排20%以上(以预警前日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日排放量数据为基数),玻璃和玻璃制品企业在非采暖季通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较提标治理标准限值降低20%以上,通过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监管,未安装在线监控的玻璃熔窑停产;火力发电企业非采暖季限产20%以上;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提标治理标准,工艺过程排放烟粉尘、SO 2、NO X的生产线或工序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或工段工序计;建筑石料、钙粉、商品砼生产企业停产;铸造电炉、天然气炉停产,建材行业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的企业破碎、筛分等产尘车间停产;水泥粉磨站停产;轮胎生产企业限产,以停用的涉VOCs工段工序设备数量计;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因涉VOCs工序停产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但涉VOCs工序至少限产50%以上);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涉气企业(燃气工业锅炉为唯一废气排放源的企业、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其他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停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实行老旧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商砼车等高排放车辆,以及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和农用机械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加强车辆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钢铁、有色、电力、化工、轮胎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公路货物运输量减少50%以上;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车辆停用。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裸露地面加强覆盖,防止扬尘产生,施工工地室外作业(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绑扎除外)、土石方作业、装修喷涂和粉刷、房屋拆迁施工、道路和管沟开挖、渣土车运输、混凝土搅拌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加强道路保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水利工程、绿化维护工程、黄河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治理监管。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I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当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视情况谨慎安排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有机溶剂使用企业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减排比例均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使用燃煤工业锅炉的企业严格执行锅炉提标治理标准,并减排30%以上(以预警前日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日排放量数据为基数),玻璃和玻璃制品企业通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较提标治理标准限值降低30%以上,通过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监管,未安装在线监控的玻璃熔窑停产;火力发电企业非采暖季限产30%以上;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提标治理标准,工艺过程排放烟粉尘、SO 2、NO X的生产线或工序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生产线或工段工序计;建筑石料、钙粉、商品砼生产企业停产;铸造电炉、天然气炉停产,建材行业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的企业破碎、筛分等产尘车间停产;水泥粉磨站停产;轮胎生产企业限产,以停用的涉VOCs工段工序设备数量计;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因VOCs工序停产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但VOCs工序至少限产50%以上);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涉气企业(燃气工业锅炉为唯一废气排放源的企业、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其他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停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实行老旧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商砼车等高排放车辆,以及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和农用机械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加强车辆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钢铁、有色、电力、化工、轮胎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公路货物运输量减少50%以上;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车辆停用。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裸露地面加强覆盖,防止扬尘产生,施工工地室外作业、土石方作业、装修喷涂和粉刷、房屋拆迁施工、道路和管沟开挖、渣土车运输、混凝土搅拌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加强道路保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水利工程、绿化维护工程、黄河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的停工监管。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环境攻坚办。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8时前上报,首次续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当天18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及时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总结评估
市环境攻坚办,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每一轮次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至市环境攻坚办和指挥部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至市环境攻坚办和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攻坚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黄色预警级别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范围、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减排清单进行更新,并上报省环境攻坚办。其中,红色预警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环境攻坚办,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7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并备查。
市环境攻坚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修订预案、实施方案的建议等。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服务,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专家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与预防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医护应急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的需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7.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8.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或修订相应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按要求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环境攻坚办备案。相关成员单位要动态管理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及时更新,按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环境攻坚办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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