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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焦政办〔2018〕93号)
来源: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 添加时间: 2019-01-07 17:28:13 阅读量:-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焦政办〔201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对《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中预警分级标准、机构与职责、应急响应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4日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有效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9)《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1)《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02号);
(1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4)《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5)《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4号);
(16)《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1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焦作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5预案体系和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本预案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组成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上,要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清单内的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钢铁、火电、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还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到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的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采取区域应急联动,根据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河南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完善市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信息公开,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2.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市攻坚办公室下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大气工作部),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攻坚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攻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与职责。
2.2.1成员单位。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委,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体育局、事管局、城管局、园林局、气象局、黄河河务局组成。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攻坚办公室。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大气工作部报告预警建议;汇总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的减排清单,按上级有关要求上报;调度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5)市应急办负责按要求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情况。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和保障、重点排污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限产停产减排、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知识普及短信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督办重点排污企业制定采暖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普及知识的短信发送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辆限行、禁行、绕行和交通疏导、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各县(市)区制定禁行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
(10)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道路运输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公路道路施工和城市外公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水利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15)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9)市工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0)市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市事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方案,并督导落实。
(22)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有资质的渣土车管理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市区道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23)市园林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2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市黄河河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黄河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编制所管理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并进行备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周边地市、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要完善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启动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预警会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气象局提供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信息,以及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省环保厅发布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和预警启动建议报告,由大气工作部向市攻坚办公室提交预警启动请示。当未发布预警,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市攻坚办公室启动预警,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报告。
(2)预警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攻坚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攻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人签发。市攻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的预警通知时,市攻坚办公室立即按照以上预警程序发布预警。
(3)预警级别的降低和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级别的降低、预警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省级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区域预警或省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已启动红色预警的仍执行Ⅰ级响应措施。
4.2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减排措施(采暖季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按一厂一策制定的停、限产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1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采暖季(本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下同)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的停、限产措施,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执行其他应急管控措施,非采暖季和豁免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其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钢铁、火电、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输,减少公路运输量,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涉及服务于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军工项目的企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任务(订单)量确定需豁免停限产的生产量,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执法执勤、抢修抢险和民生的除外)。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20%。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止上述作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冰冻期加密吸扫作业,保持路面清洁;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
4.2.2Ⅱ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落实;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有机溶剂使用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减排比例均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的停、限产措施,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执行其他应急管控措施,非采暖季和豁免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其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钢铁、火电、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输,减少公路运输量,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涉及服务于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军工项目的企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任务(订单)量确定需豁免停限产的生产量,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执法执勤、抢修抢险和民生的除外)。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室外作业(塔吊、非焊接的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除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止上述作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冰冻期加密吸扫作业,保持路面清洁;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3 I级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当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视情况谨慎安排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合理优化生产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生产;有机溶剂使用企业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确保全社会SO 2、NO X、PM减排比例均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的停、限产措施,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执行其他应急管控措施,非采暖季和豁免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其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钢铁、火电、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输,减少公路运输量,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涉及服务于重点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军工项目的企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任务(订单)量确定需豁免停限产的生产量,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柴油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执法执勤、抢修抢险和民生的除外)。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40%。
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各类建设工程一律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需连续施工的工序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机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清洁保湿避免扬尘,冰冻期加密吸扫作业,保持路面清洁;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
其他措施。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道路两侧焚烧树叶、垃圾、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攻坚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攻坚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市攻坚办公室。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8时前上报,首次续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当天18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市攻坚办公室应及时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在每一轮次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至市攻坚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至市攻坚办公室。
市攻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黄色预警级别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范围、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结果应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上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市攻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每年5月底前按要求上报。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服务,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专家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与预防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医护应急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的需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7.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应纳入减排清单的漏报、瞒报企业,一经发现,一律纳入应急管控,实施采暖季错峰停产措施。
8.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市攻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或修订相应预案(含减排清单)、专项实施方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要求报市攻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动态管理相应的减排清单,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及时更新,按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攻坚办公室备案。各地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减排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再次报备。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焦政办〔2017〕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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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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