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18〕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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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吉兴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车间未密闭到位进行立案调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9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北大门未安装,车间未密闭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公司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先知字〔2018〕第46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0 1510 5150 5000 27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