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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意见的函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19-08-30 10:52:03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焦法政办〔2019〕3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9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91-2990620(传真)

 

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征求意见稿)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征求意见稿)
序号单位违法风险点行政相对人风险等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依据、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产生原因防控措施
1行政事项服务科“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风险《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尤其是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不够,不能够很好地对行政相对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早开工,早见效益。
1、在项目巡回服务、窗口业务咨询以及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违法后果。2、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2行政事项服务科“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风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尤其是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不够,不能够很好地对行政相对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早投产早见效益;为了减少成本,减少在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投资。
1、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提醒、告知行政相对人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违法后果。2、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3行政事项服务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所有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中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政机关:对排污许可的新政策宣传不够;分行业核发推进过程中,排查不够仔细,宣传不够到位
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疏忽大意。
1、利用网站、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排污许可新政策的宣传力度。2、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4科技生态科清洁生产审核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1、企业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要求。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3、环境标准及排放限值调整较快,企业实施中的方案不能满足当前环保要求,导致时间延期。                4、未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1、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法律知识宣传    2、在评估审核过程中让专家和咨询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            4、加强企业审核管理              
5监测科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手工监测;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中第二小项与监控中心事项有重合)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中等风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发布)中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企业法律意识不强。2.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监测能力,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需要支付费用。3.排污许可证自2017年开始办理,配套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体制目前尚不够完善。1.加强督促提醒。2.加强服务宣传,提高企业法律意识。3.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体制。4.联合执法。
6监控中心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所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高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2.经济利益驱动
1.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2.开展警示会议

3.多部门联合执法
7监控中心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所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高等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2.经济利益驱动
1.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2.开展警示会议

3.多部门联合执法
8监控中心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低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2014年31号令)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1、新增重点排污单位不知道有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3、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1、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培训。
9危辐中心危废与非危废混放涉危废企业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1、行政人法律观念淡薄1、加强对行政人固废法的培训
10危辐中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危废企业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1、行政人法律观念淡薄2、经济利益驱动1、加强对行政人固废法的培训2、纳入固废管理系统进行监管3、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11危辐中心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涉危废企业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1、行政人法律观念淡薄2、经济利益驱动1、加强对行政人固废法的培训2、纳入固废管理系统进行监管3、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12应急中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1、企业事业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了解2、县(市)区环保部门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3土壤环境管理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土壤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等法律要求。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3、未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工作,监测中弄虚作假。
1、加强土壤法知识宣传   
2、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管
14土壤环境管理科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物质的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土壤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等法律要求。
0、企业、自然人法律意识淡薄。
1、加强土壤法知识宣传   
2、督促企业、自然人等行政相对人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理。
15土壤环境管理科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土壤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等法律要求。
2、企业、自然人法律意识淡薄。
1、加强土壤法知识宣传   
2、督促企业、自然人等行政相对人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理。
16土壤环境管理科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的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土壤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等法律要求。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3、污染责任人逃避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
4、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1、加强土壤法知识宣传,增强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3、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管
17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高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法治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驱动     3.侥幸心理,疏忽大意经分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高发,直接原因是因为环保检验行业竞争激烈。制定防控措施:强化环检机构负责人法律意识,加大巡检、抽检力度,依法处罚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以起到警示作用。
18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武陟县瑞昌建材有限公司高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裁量规定污染治理设施存缺陷,没有及时整治,为了使上传在线监控数不超标,存侥幸心理,关闭在线监控数据采样阀。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19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不安要求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焦作市远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裁量:“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规范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0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焦作市鑫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1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河南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中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2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风险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3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沁阳市常平光盛矿产品经销处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4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5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河南卓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6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7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企业外排水超标排放沁阳市金牛皮业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8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沁阳市常平光盛矿产品经销处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29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0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量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河南卓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1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2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企业外排水超标排放沁阳市金牛皮业有限公司中风险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要求认识落实不到位,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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