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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3号博爱县安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1-19 15:32:06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3

 

博爱县安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528R89U

地址: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与海华路交叉口东北角(维莱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冰建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检查结果,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1.你公司在对新车豫H013486注册检验时未进行外观检查,未进行新车一致性核查,随车清单与公开信息不一致,但出具有排放检验合格报告;2.你公司出具的新车豫H021276、豫H051072的排放检验报告单中额定转速与实际转速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5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5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属于年度初犯,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事实,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三百元整;

3.给予行政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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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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