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号 修武县惠源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9611023XM 地址:修武县产业集聚区西片区新焦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俊锋 2019年12月23日晚21:10左右,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有两座铝合金熔炼炉、一台抄灰机,检查期间北侧熔炼炉内有铝水,铝合金棒生产线正在生产,抄灰车间抄灰机正在运行,内有呈高温状态的红色铝水,抄灰车间内弥漫大量抄灰机生产时产生的粉尘,粉尘通过车间口和车间墙壁缝隙排出,抄灰机安装有一台布袋除尘设施,因收尘管道较细,风量不足,造成抄灰机生产粉尘无法全部收集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月6日)、现场照片3张、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四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04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