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生环查(扣)决字〔2020〕第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50730707P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武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桑士伟 我局 2020 年5月25日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5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吸引管车间和夹布车间正常生产,VOCs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车间内大门未关闭,集气罩内布满灰尘,设备维护不及时,形不成负压,不能正常收集VOCs气体,属不按要求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2020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当时正在生产的炼胶机、成型机(当时只有一台炼胶机和一台成型机在生产)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该 场所内的生产设施 。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 原地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文号:焦生环查(扣)决字〔2020〕第1号 2020 年 5 月25 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 1 页共 1 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焦生环查(扣)决字〔2020〕第1号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物品特征 备 注 1 炼胶机 -- 壹台 -- -- 2 成型机 -- 壹台 --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202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