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8号 焦作市桑氏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50730707P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武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桑士伟 本机关于 2020 年5月25日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5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吸引管车间和夹布车间正常生产。VOCs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车间内大门未关闭,集气罩内布满灰尘,设备维护不及时,形不成负压,不能正常收集VOCs气体,车间内难闻气味严重。现场已拍照取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11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四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