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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9号修武县天宇新型建材厂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6-12 10:40:22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9号

 

修武县天宇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21MA46LMU05W         

地址:修武县东常村南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海有

2020年4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2条隧道窑均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厂废气管道多处漏气,现场烟雾弥漫,集中收集处理效果不理想,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做到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修武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和数据异常设备故障缺失报告、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立即进行停产,对烟道进行维修,整改积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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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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