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生环解查(扣)字〔2020〕2号 焦作市日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593418559E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焦晋高速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林 2020年5月25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炼车间正在生产,其他车间未生产。有工人正在操作开炼机(现场只有2号开炼机在生产),现场有少量橡胶,UV光解+低温等离子VOCs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车间内有难闻橡胶气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2020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2020年6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焦生环查(扣)决字〔2020〕第2号),对你公司混炼车间正在生产的开炼机(共四台机,当时只有2号机在生产)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由于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且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经研究,决定依法对你公司混炼车间被查封的2号开炼机从2020年7月1日起解除查封。 附件: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0年 6月 30 日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 1 页共1 页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焦生环解查(扣)字〔2020〕2号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物品特征 备 注 1 开炼机 壹台 -- -- 以下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