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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5号 焦作市厚信纺织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01 15:32:02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5

 

焦作市厚信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513475F

地址:示范区丰收东路4815-9中轴东风园区东侧第五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卫霞

2020年6月27日凌晨1点10分左右,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公司2#、3#挤出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解+低温等离子设备风机正在运行,但是UV光解+低温等离子设备未开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19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1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自由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属年度初犯,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且能积极整改,发现问题后立即对设施进行了维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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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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