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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22号 焦作市祥瑞塑胶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01 15:35:34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22

 

焦作市祥瑞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0FB3J0Y

地址:焦作市示范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春燕

2020年6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1#、2#、4#、5#、6#塑料造粒车间正在生产,5#车间配套的引风机及UV光解+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生产过程中造粒机废气收集设施有塑料围挡,但有造粒废气从周边逸出,烟雾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24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2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公司提出申辩,未申请听证。申辩内容如下:1、你公司此次事故为突发机械故障,非故意行为;2、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对通风管道进行了疏通,因疏通过程中由于机器自身压力会引起冷凝倒流,引起炸裂损坏所以需要在不停机情况下进行疏通,凌晨三点因维修不成功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次日专业维修人员更换了管道。(提供焦作市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用电监控证明、省平台用电监监控、电业局用电峰值图)。

我局经过对你公司申辩材料认真核查,认为你公司:1、你公司属于塑料造粒类企业,生产工艺为废塑料清洗-碳碎-加热-造粒,造粒工段配套建设UⅤ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用于对造粒产生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造粒段正常生产时,要求污染防治设配套收集废气管道正常通畅,由引风机提供稳定负压环境,对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处理。2、现场检查时,你公间塑料造粒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你公司通风管道诸塞,导致生产过程中造粒机废气收集设施对造粒废气收集效果较差,导致造粒废气逸出,产生大量烟雾。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存在非主观故意,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在正常生产,故你公司申辩内容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属年度初犯,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设备运行,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且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2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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