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7号 焦作市华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084235762P 地址: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十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秀珠 2020年7月26日,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漆房未使用,但发现公司在北厂房车间(铆焊车间)内,存在大量已喷漆密封罩,车间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现场有漆桶,喷枪等喷漆装置,该厂房未有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厂区东侧空地存在明显喷漆痕迹,现场存放废漆桶及喷枪等喷漆装置。你公司存在露天喷漆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37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3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未向我局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自由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属年度初犯,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使用水性油漆,且能主动停止露天喷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3万元行政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