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3号
焦作建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173057504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马界村影待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孝辉
2020年5月21日18时左右,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70万立方米混凝土,主要原料为石子、沙子、水泥、矿粉、粉煤灰,石子、沙子建设有密闭式物料仓库。但在你公司物料仓库西北门外边堆存有大量(70余吨)的05规格石子,物料仓库西门外边堆存有大量(70余吨)的细沙,均未进行覆盖也未有围挡及水喷淋抑尘设施,道路积尘非常厚。2020年5月22日下午,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物料仓库西北门外边的05规格石子仍未进行覆盖,也未有围挡及水喷淋设施;物料仓库西门外边堆存大量(70余吨)的细沙使用黑网进行了覆盖,未有围挡及水喷淋设施;道路积尘非常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且你公司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