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21号 博爱县博通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5JGPN32 地址:焦作市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书文 本机关于 2020 年7月21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7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磨粉车间和烧结车间均正在生产。破碎磨粉车间粉尘未收集完全,地面积尘严重。现场已拍照取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33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申辩,未申请听证。你公司申辩对于违法事实认可,对于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整改,希望能够从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在随后的检查中也发现,你公司能够积极整改,态度端正。经法制领导小组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豫环文〔2018〕24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