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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4号 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01 16:00:26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14

 

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6947750R

地址:焦作市示范区宁郭镇马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仕民

2020年6月13夜间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公司PVC上料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正在对破碎的PVC废边角料筛分作业,车间门窗开启,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14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1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筛分物为PVC边角料、木屑等,属于临时性筛分,环境污染程度较小,且该公司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并主动对上料工段实施改造,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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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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