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685678569A 地址:解放区普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启宇 2020年7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焦作市和盛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各项参数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焦和检HSHJ-469-2020)显示,你单位4#、6#、12#、16#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测报告》(焦和检HSHJ-469-202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较轻。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48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申辩,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内容为:对监测报告数据有异议,在焦作和盛检测公司检测结束后,你单位又邀请公司内部检测部门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合格,并提供了前几次的检测报告,结果也显示合格,要求进行复检。经对检测报告单内容核定,检测结果符合检测技术规范,困此对你单位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只有加油枪检测不合格,经法制领导小组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裁量规定:“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