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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4号 王海宾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41:10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4号

 

王海宾

身份证号:41************12

家庭地址: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小北张村8号

职业:王海宾石粉销售点负责人

2020年9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石粉销售点现场检查时,两个空院内共堆存有约4000吨石粉,除少量覆盖外,绝大部分均露天堆存,未进行覆盖,也未有围挡及水喷淋设施;厂区道路未硬化,积尘非常厚。你销售点西侧石粉暂存点现场堆存3堆石粉,其中两堆为干石粉料,未覆盖,也未有喷淋抑尘设施,其中一堆为湿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因你是本年度出现第二次同一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已被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立案处罚一次。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违法行为较重

你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49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4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在规定的3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辨,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规定:“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6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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