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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6号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43:31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6号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7806763A

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来铜

2020年7月22日,我局委托焦作市和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常压罐式运输车豫HN7080(豫H59R3挂)油气回收系统检测的结果显示,该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正加压)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5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5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3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辨,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法制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二万元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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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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