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7号 焦作市德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MA44UKHD04 地址: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姜冯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海强 2020年9月15日,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马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石粉仓内存放满石粉,石粉仓未安装密闭大门,石粉有从仓内外溢出棚现象,由于棚内喷淋覆盖面积小,石粉表面呈干燥状态,石粉棚前道路地面积尘较多,在铲车装运过程产生扬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焦作市德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透水砖、铺道砖、墙体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马环审〔2020〕1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截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严重。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5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5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56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建议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五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