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始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8号 温县尚硕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45:20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48

 

温县尚硕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0201788G

地址:温县产业集聚区谷黄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刚杰

2020年9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目前共建设有6个生产车间,配套建设有集中的收尘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公司2号、6号生产车间打磨车间均正在打磨生产,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打磨产品,车间门均未关闭,车间内使用风扇吹风,6号车间窗户开启,粉尘排入环境,现场检查时无组织打磨粉尘排放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57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0年11月6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贵局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的意见》对罚款数额提出诉求:一是9月28日对公司现场检查后公司积极整改;二是由于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公司7月份才开始正常生产,订单和效益较差,公司经营困难;三是你公司积极接受处罚,希望在罚款数额上按最低数额罚款。我局认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已对你公司做出较轻处罚,由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窗户开启,属于主观故意,故对你公司按照最低处罚金额予以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裁量规定:“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4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主办单位: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信息维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2990600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关于公布环评弄虚作假工作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整治散乱污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