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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0号 孟州市国宇页岩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47:05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0

 

孟州市国宇页岩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67949718X

地址:孟州市槐树乡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公社

2020年10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并对2020年10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暗访发现情况进行复核。2020年10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原料(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你公司于2020年10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5),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5)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5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裁量规定:“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决定:

1、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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