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1号 孟州市长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063804292E 地址:孟州市赵和镇苏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长运 2020年10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并对2020年10月15日检查情况进行复核。2020年10月15日上午,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条隧道窑正在运行,破碎制砖工序未运行,贮存黄土的物料大棚未安装大门,一侧敞开,未完全密闭,物料大棚一旁露天堆放大量黄土,未进行仓储,也未进行覆盖和围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62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裁量规定:“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