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2 号 武陟县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99115153U 地址:武陟县龙源镇任徐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发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并对2020年10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暗访发现情况进行复核。2020年10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原料(黄士)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因你公司是本年度出现第二次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较重。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4号)后,提出了申辩。申辩内容为:立即采取了覆盖,今年新投资110万元建了脱硝设备,投资132万元新安装了除尘设备,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困难,希望减免处罚。你公司及时落实了停产要求,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采纳申辩相关内容,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裁量规定“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四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